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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林森良  


代  理  人  黃柏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准予扶助,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亦有提供相關事證,非顯屬無勝訴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文件為證。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仍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