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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尹靚慈  
代  理  人  吳胤平律師
相  對  人  張景福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相  對  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  
相  對  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  
相  對  人  江翊展業
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  
相  對  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