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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世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裁判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