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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森然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相  對  人  譽臨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琦雯  
相  對  人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來通  
相  對  人  江惠貞  
            冠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協調會議記錄等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