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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戴嘉宏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相  對  人  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逸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案列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下稱本案),並提出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憑,其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