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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淑妙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51×10=1,0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
  國111年9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20日至113年9月19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11年9月20日至113年9月19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是否仍係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
  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9月20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以聲請人收入支出情形,何以不能負擔債權人所提每月清償5,163元之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