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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吳振榮  
代  理  人  張衞航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待查委任狀)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振榮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第4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