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蘇昭華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蘇昭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蘇昭華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1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