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袁立
非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 | |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債權金額×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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