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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俠客中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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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芳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61頁),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