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廷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麗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37至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蘇子陽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