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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上訴人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