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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上訴人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