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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上訴人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