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相 對 人 嘉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秦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日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缴,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