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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具狀聲請書記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