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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異  議  人  吳濬瑋  
相  對  人  銥熙無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浦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小抗字第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之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此為提出異議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小抗字第4號,以抗告不合法為由所為之駁回抗告裁定提起異議,未據繳納異議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異議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1月27日合法寄存送達異議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之程序並非適法,自應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