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郭瑩吟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836,496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369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在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或使之暫時停止。倘執行債權人持各別之執行名義併案執行,其執行名義既非同一,債務人之異議客體自屬各別。又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始得為之。倘債權人持不同執行名義分別聲請執行,執行法院固得併案執行,但仍屬不同執行名義之各別執行程序。則債務人就其一執行名義之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其停止效力自不及於其他執行名義之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36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鈞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46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規定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其他債權人葉哲誌前持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復相對人持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8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462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兩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6號受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㈡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9,448元,而相對人所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35/10000、同段1137建號,應有部分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經鑑價後價值為24,383,014元(見110年度司執字第153696號卷之113年6月21日鑑定報告書),則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應係其未能執行系爭不動產即時受償所致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另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2月,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2,836,496元(計算式:9,199,448元×5%×(6+2/12)=2,836,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2,836,496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㈢又依上開實務見解,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其停止效力自不及於其他執行名義之執行程序,併予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