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抗 告 人 兆恒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堅
相 對 人 余靜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08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