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林鑫男
蔡繼中
相 對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相 對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