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盧建忠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20,39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