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廖慶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11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6萬元,依上開規定及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