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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