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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代  理  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姜皓嚴律師
            陳冠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語婕即天澄工程行、張世勳即世祥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準備期日有關證人林智良詳細之問答內容,因攸關聲請人訴訟權益及筆錄完整性,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4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