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洋
訴訟代理人 陳有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61號裁定核定為2,500萬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