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慧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768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25768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爭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本金104,944元,加計民國(下同)10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165,287元(利息計算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止約11.5年,104944x0.05x11.5=6034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