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溫孝勤
相 對 人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