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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溫孝勤  
相  對  人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