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相 對 人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