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周金條
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仍須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始克相當(最高法院82年台抗字第25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上開停止執行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效及塗銷抵押權 事件,業經聲請人具狀起訴在案(如證一)。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貴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貴院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效及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同段252、253地號土地上之704建號建物全部主張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並向鈞院聲請拍賣,經鈞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准予拍賣,惟相對人據以聲請之抵押權存否之法律關係,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提起訴訟(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聲明請求確認該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訴請塗銷該抵押權等。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貴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貴院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效及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惟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雖已於114年3月17日裁定准相對人拍賣抵押物即前開聲請人之不動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然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僅係相對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相對人尚未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開始,即無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