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蔡裕森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雷力斯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2,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