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萬1,210元(本金1,670,000元加計114年3月2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