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基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芝嫻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張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