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協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清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 告 許黃益
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唯誠
被 告 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863元(計算式:5,320,262元+16,90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