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湟
被 告 鍾周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鍾周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