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坤鎔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