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甯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