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匠思設計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容妤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