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徐佳君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