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萬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