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鐸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畹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律師
被 告 邱亦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約約定租金每個月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420萬元,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立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加計原告第二、三項聲明請求共3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