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楊文志即謝昀耘之繼承人
楊宗澔即謝昀耘之繼承人
楊雅潔即謝昀耘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文志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0元(計算式:10,99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