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總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群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林詠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尚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