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即114年7月2日時,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萬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