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統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被 告 太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6,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