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鄭芝雅
上列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書狀繕本。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按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