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