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被 告 圓山芳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辰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2,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