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楠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77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