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廖致誠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李坊祥及蔡耀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