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謝涵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被 告 上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被 告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被 告 易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