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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      告  塗閎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更正為「林佑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